新西兰政府认为,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劳动力市场缺乏活力的原因之一,就是现存的劳动关系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政府着力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1991年重新颁布了《就业合同法》。劳动关系的调整使雇员与企业建立了新的关系,有利于提高生产率和雇员的工资水平。
劳动关系的管理体制:
新西兰劳动关系的管理体制由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两个部分组成。行政管理部门专设国家级的劳工部,专门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从政府部门的职能出发制定有关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向,监督有关法规的执行,协调雇员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司法管理部分由独立于劳工部的劳动法院和劳动法庭负责。按行政区划,国家设劳动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州设劳动法庭,相当于初级法院。其主要职责划分是:劳动法庭可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受理较多的主要是非法解雇的个人投诉。劳动法院主要负责复审劳动法庭作出的裁决和受理与禁止停工申请、结社自由,罢工和关闭工厂有关的较大案件。
劳动法院的大法官由劳工部长提名,总督任命。劳动法院的法官由劳工部门提名、州督任命,每届任期4年。劳动法院和劳动法庭的裁决意见与其他民事法院的裁决意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经裁决后当事人不执行裁决意见,可由专业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NiH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