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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地产买卖合同

收录于: 2012-10-05  贡献者:   浏览量: 约3065次

 

与一般合同相比,涉及地产的合同在法律上的要求要更高一些。通常来说,地产买卖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签字方能成立。口头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然,任何规则都可能有例外。特定情况不符合严格格式要求的合同也有可能是有效的。新西兰由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演变而来的法律体系何其复杂,有疑问的话,还是必须咨询专业人士。
 
一般的住房买卖,多是使用奥克兰地方法律协会制定发行的标准合同。一般接触地产法律比较多的律师,对于这个合同的条款都非常熟悉。这个合同的现行版本最近两年进行了一些修订,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最近新西兰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对于交割程序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尽量地保证明确的交割程序避免混乱带来的可能纠纷,一个新的条款被加入到标准合同中。最新的修订是由于新的GST和UNIT TITLE方面的法律所做的必要修改。新新西兰房地产中介协会也有一个新的标准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合同不受到中介和律师的青睐,使用不多。
 
除了法律对于涉及地产的合同的特殊要求之外,一般合同法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地产买卖合同,比如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解释和解除等等基本原则和相关立法规定。
 
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对标准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和增补。大家可能经常看到,在标准合同之后加入一些双方同意的额外条款,最常见的就是附上更多的条件,在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如果额外增加的条款与合同标准条款有矛盾,以额外增加的条款为准。
 
至于应该不应该在合同签字前就找律师,要看客户本人的情况。如果客户已经很有房产买卖的经验,对于合同很熟悉,可能问题不大。合同签订前的审阅和起草,一般律师会收取相应费用,但是实际上并不多。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是,买方被中介催促下已经签字,或者客户想尽可能的节省律师费用,在不经过律师的情况下就已经签了字。这样的话,合同已经签了,也就没有太多回旋的余地,即使有错误也没有更正的机会。很多合同是中介起草的,中介毕竟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有时候由于用语不规范或者意思模糊会引发纠纷。再者,中介是为卖方服务的代理人,虽然有行业规范和法律的约束,但毕竟是为卖方利益服务的,有时候在一些条款的措辞上对于买方不太有利。对于律师来说,起草同一个条款,在作为买方律师或卖方律师的不同情况下,很可能使用不同的措辞以给本方当事人最大的保护。 
 
有的合同当中会加入这样一个条件,即合同虽然签了,但是还要经过本方律师的批准。有很多人认为,有这样一个条款的话,就可以放心签字,因为律师还要审查批准嘛,如果不批准的话合同可以解除。实际上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新西兰的判例法,这样的合同已经具有约束力,律师只有在很有限的情形下才能不批准合同进而取消合同。比如笔者本人在买房子的时候,经卖方要求在合同中有这样的一个条款,到时候卖方的律师要求加入一个新的条件作为批准合同的前提,说是不然的话卖方可能会不方便云云,否则的话卖方律师将不会批准云云,这样的无理要求当然是被断然拒绝。
 
 
(作者:天维网友 罗福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