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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组织税务知多少(下)

收录于: 2012-04-26  贡献者: 天维网  浏览量: 约1483次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有关非盈利组织的一些概况。例如怎样的组织能被称作为非盈利的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以及他们的收入和费用又需不需要缴GST呢?相信看过我们文章的朋友应该对非盈利组织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在这期的文章中,我们将为你来介绍几个对于非盈利组织比较重要的概念,以及一些读者困惑的问题。


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大多来自于捐赠(Donations)。在上期的文章中我们也提到了,如果非盈利组织接受来自别人的捐赠,不管是金钱还是物品,都是不包含GST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捐赠都不包含GST的呢?国税局认为捐赠更像是一种无条件的礼物(Unconditional gift)。那么怎样的捐赠才能被称得上是无条件的礼物呢?无条件礼物,顾名思义就是当你作出捐赠的时候,必须是出自自愿的(Voluntarily)而不是因为某些人或是原因而迫使你作出捐赠。同时,捐赠不会对捐赠人(Donor)或是和捐赠人有关的人(Associated person of the donor)产生直接的有价值的利益(Identifiable direct valuable benefit)。在了解了这一概念之后,有些人不禁会问那么是不是只要对捐赠人或是和捐赠人有关的人有利益,就不符合Unconditional gift这一条件了吗?这样的要求会不会太严苛了呢?关于这一点,国税局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即便捐赠人或是和捐赠人有关的人通过捐赠获得了某些的利益,此次捐赠仍可被视为无条件礼物。但前提条件是捐赠人或是和捐赠人有关的人即便没有通过捐赠,也可获得这些利益。乍一听,有些朋友可能会对国税局的解释有些不理解。在这里我们通过以下的例子来具体分析一下。

相信在这里的很多华人朋友,特别是有孩子正在上学的(仅公立学校),一定都收到过学校寄来的信。其中有一封是关于希望你可以交纳一定的费用来支持学校的日常运作。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赞助费或是捐赠费。这里指的是一般的学校费用,并不包括学校某项特定活动的费用以及私立学校的费用。对于这笔钱,家长们可以自由选择交或是不交。这一点就符合了国税局有关捐赠必须是出自自愿的说法。另一方面,学校也不会因为家长选择不交这笔款项而停止学生也就是和捐赠人有关的人(associated person of the donor)继续在校上课。这点也就符合了之前所说的,捐赠人或是和捐赠人有关的人即便没有通过捐赠,也可获得某些利益。既然是这样的情况,根据国税局对无条件礼物的描述,那么家长对于学校的捐助款项里是不包含GST的。

既然像这种无条件礼物是不包含GST的,那么非盈利组织是不是就不需要注册GST了呢?根据国税局对注册GST的要求,任何个人或是组织只要进行应征税的活动 (Taxable activity) 就需要注册GST。也就是说,当一个非盈利组织在进行应征税活动,就要注册GST了。当然在上一期的文章中我们也提到了,只有当年营业额超过6万的时候,国税局才会强制你注册GST。应征税活动,简单来说就是任何连续或是定期进行的活动涉及提供商品和服务来换取金钱或是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活动(Any activity that is carried on continuously or regularly and involves, or is intended to involve, the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money or in exchange for other goods and services)。对于非盈利组织来说,应征税活动包括向他人征收任何费用。例如捐献(Subscription),同乐会或集会(Holding a fair or gala),持有商业出租财产(Owning commercial rental property)。

每个人对非盈利组织表示支持的方法都不一样。有些人可能选择直接捐钱或是物品给他们。而有些人则选择为这些非盈利组织来提供服务,但费用可能只是平时价格的七八成。例如,非盈利组织找到会计师张先生,来帮助他们处理一年中的税务问题。当非盈利组织收到帐单的时候,账单上所显示的金额是$7000外加扣除$2000的善意表示(Goodwill gesture)。那么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应该怎样对待这扣除的$2000,还有这部分的款项可不可以当作费用来claim GST呢?根据国税局的解释,非盈利组织ABC只需支付扣除了Goodwill gesture之后的总额,也就是$5000($7000-$2000)给会计师张先生。我们都知道任何组织或是个人想要claim GST只能是基于他的花费上。对于非盈利组织来说,现在所能确定的花费是$5000,也就是说如果非盈利组织ABC想要claim GST的话,只能是基于这$5000。另一方面,对于会计师张先生来说。他的实际收入也应是$5000而不是$7000。 

一些非盈利组织喜欢在每年岁末年终的时候,举办大大小小的慈善舞会或是晚宴。其目的可能是为了某些人群或是事件来筹款。例如,非盈利组织ABC在去年年末的时候,举办了一场名为救助失学儿童的慈善晚宴。所有出席此次晚宴人嘉宾都必须凭入场券出席,一张入场券的价值$100。在入场券的正面印着捐赠(Donation)的字样。非盈利组织ABC负责这次活动的所有花销。包括场地的租金,乐队演出以及酒水费等一系列的费用。那么非盈利组织ABC需不需要为出售入场券而得到的收入缴纳GST呢?同时,非盈利组织ABC可不可以为因举办这次慈善舞会所产生的费用claim GST?

对于这一类的案例,国税局作出了如下的解释:

即便是印有捐赠的字样,非盈利组织ABC还是需要为入场券的收入向国税局缴纳GST。因为通过出售入场券所得到的收入,并不符合我们之前所提到的“无条件礼物”这一概念。首先,参加这次慈善晚宴的嘉宾都必须持有一张入场券,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入场券的话,是没有办法参加的。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看作为是非自愿购买。其次,参加这次慈善晚宴的嘉宾可以免费享用由非盈利组织ABC所提供的酒水饮料以及欣赏乐队表演。这些服务可以看作是由于购买入场券而对嘉宾产生的利益。因此,入场券的收益不能被当作是无条件礼物。另外,非盈利组织ABC是可以向国税局索回因举办这次活动产生费用的GST。

希望这期的介绍,大家能对非盈利组织比较重要的概念有了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通过几个案例的讲解,应该也回答了一些读者的困惑。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在做好事之前应该先要了解清楚对方究竟是不是非盈利组织。同时也应该清楚我们所捐赠的钱是不是也被国税局认作是捐赠款项。以免因为做好事而被人利用钻了税务方面的漏洞。
 
(本文仅供参考,撰稿单位或撰稿人对因采用本文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读者在做任何决定之前需征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来源:PAS会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