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桌面快捷方式 | 添加到收藏夹 | 大字体小字体

Crafar农场收购案及新西兰的海外投资法

收录于: 2014-01-09  贡献者: 天维网友 罗福D  浏览量: 约1423次
先有天然乳品的铩羽而归,后有鹏鑫集团的好事多磨,围绕Crafar农场的收购可谓是一波三折。由于天然乳品和鹏鑫集团所具有的中资背景,Crafar农场收购案在新西兰的华人社区受到广泛关注。从法律角度说,Crafar农场收购案也为我们了解新西兰海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新西兰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在国际上以积极主张投资和贸易自由化而著称。但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对于来自海外的投资,新西兰的法律还是设定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是2005制定的新的《海外投资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海外人士,如果购买“重要性商业资产”或者“敏感土地”,需要按照海外投资法的要求,取得海外投资许可。
 
谁是海外人士呢?没有新西兰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如果是公司或者其他实体的话,如果25%或以上的控制人或受益人是海外人士。
 
购买可以是直接的购买,也可以是其他间接方式。比如说,海外人士购买持有25%或以上的公司股份;超过一定年限的租赁也可被认定为“购买”。
 
至于“敏感土地”的定义,相当复杂。基本上来说,超过5公顷的农业用地,以及紧邻水道或者保留地的超过0.4公顷的土地,大致属于“敏感土地”。
 
从笔者本人有限的的一些海外投资许可的处理经验来看,在天然乳品收购案以前,虽然申请的周期却是比较长,为满足海外投资局的要求需要准备和补充很多文件,但是还在可以控制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政府曾经意图重新审查海外投资相关法律,简化相关程序,一定程度上放松对海外投资的限制。可是,随着天然乳品对于Crafar农场的高调收购,以及新西兰民众中出现的强烈的民意反弹,新西兰海外投资法律的发展方向已经出现了很大的转变。
 
在鹏欣集团终于获得海外投资许可之后,敌对的本地竞价者向法院声请对海外投资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接下来,在2012年2 月高等法院Tiroa E & Te Hape B Trusts v Chief Executive of Land Information [2012] NZHC 147的判决中,法院撤销了海外投资局的已做决定,要求海外投资局重新考虑。
 
首先,原告声称鹏鑫集团没有乳牛农场的经营经验,因此不符合海外投资法所要求的投资人在商业经验方面的要求。法院没有接受原告的意见,法院认为不应该对于商业经验做过窄的解释。鹏鑫集团从无到有,到今天的规模,涉足多个行业,证明其具备所要求的商业经验。
 
但是,在关于鹏鑫的投资对于新西兰可能带来的益处方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定海外投资局在对于投资能够给新西兰的益处进行评估时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有偏差。海外投资局使用的是前后比较法(before and after approach), 而法院认定,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有无比较法(with and without approach)。
 
所谓前后比较法,是指对于该向海外投资被批准之前和之后的情况进行比较,从而估算投资所带来的益处。比如,Crafar农场已经有几年时间不能正常经营,资产状况和经济效益都很不理想;一旦鹏鑫收购成功,将会有大笔资金注入,生产效益必将显著提高。
 
法院所认定的有无比较法,则是将海外投资和本土投资的效果进行比较。如果海外投资人能够带来的益处,本地投资人同样也能够提供,则不能算作海外投资带来的收益。应该说这是一个新的解释方法,无疑加大了海外投资人满足海外投资许可的难度。
 
对于此判决,法律界的基本反应,是认为提高了海外投资批准的难度,对于海外投资局的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理时间会更长,同时增加了不确定性。
 
我们看到,海外投资局在重新考虑以后,再次做出了批准鹏鑫集团投资收购的决定。本地的敌对竞标者也再次向法院提出了司法审查的申请,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做出如何的判决,新判决对于新西兰的海外投资法会有什么新的解释,让我们拭目以待。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对于高等法院的第一次判决并未上诉,所以,有无比较法目前已经成为新西兰法律的一部分。如果有投资者目前需要申请海外投资许可,必须把该判决的影响考虑在内。


来源:新西兰天维网论坛